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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代孕谁有抚养权,人工D孕试管婴儿归谁养?常德一夫妻离婚引发的抚养权讨

2023-07-21 13:15 - 查看:

供卵试管子女抚养权案 ,与父亲无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 离婚时归谁养?

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通过生育辅助技术拥有自己的孩子,但在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分配?

谁生的就归谁?不是自己亲生的,就没抚养权?或许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

两岁宝宝小雨(以下均为化名)是通过供精助孕、由第三方提供精子生出来的,父亲江华和他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那么,离婚时江华有权“争夺”小雨的抚养权吗?近日,湖南常德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特别的离婚案。

家住汉寿县的林婷与江华在2013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四处求医。医院的一次检查,让江华心凉了半截——他没有生育能力。江华与林婷一直想要拥有一个爱的结晶,在医院对江华确诊后,两人进行了多次商量,最终一致同意,借助医疗手段培育试管婴儿。夫妻两人严格遵守法律规程,不久后林婷通过供精助孕术的方式成功怀孕,并在2017年8月顺利生下了宝宝小雨。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生下小雨后林婷与江华常因各种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向了尽头。2019年6月初,林婷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她与江华离婚。庭审中,林婷与江华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但是就父亲江华能否探视、抚养孩子小雨的问题,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

“我和江华矛盾很大,我觉得小雨跟着江华,他也不会好好对待小雨。”对于孩子小雨,林婷希望能够获得小雨的抚养权,江华承担小雨的部分抚养费。

庭审中,林婷表现出极大的担忧。她认为从生物意义上讲,江华与小雨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小雨并不算江华的亲生孩子。林婷和家人甚至拒绝江华抚养、探视小雨。

与林婷一样,江华同意离婚,同样也希望能够获得小雨的抚养权。两年的朝夕相处,江华是小雨口中的爸爸,也是小雨法律上名正言顺的父亲。因为没有生育能力,江华对儿子小雨也格外珍惜。

林婷与江华争执不下。对此,该案的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小雨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对林婷和江华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促成林婷在抚养、探视小雨的问题上对江华予以谅解。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随着生育辅助技术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开始拥有自己的孩子,但这引发了伦理、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难题。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通过人工辅助生产的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在本案中,并不是愿不愿养的问题,而是给不给养的事情。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林婷与江华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林婷、江华双方同意离婚;小雨在4岁前由妈妈林婷抚养,期间抚养费由林婷独自承担。小雨在4岁至10岁由爸爸江华抚养,期间抚养费由江华独自承担。小雨10岁之后,由他自主决定和谁一起生活。双方独自抚养期间,都应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

释法 抚养权问题分五种情形

记者梳理法律文件得知,对于人工授精所育的试管婴儿,在父母离婚时抚养权问题可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孩子与夫妻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亲生子女,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在离婚时对于该子女的抚养问题与上述第一种情况相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女方独立抚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采用与他人提供的卵子实施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与妻子在法律上没有亲子关系,妻子不承担抚养义务,其卵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男方独立抚养;

对于采用人工授精之后,可能有不植入妻子子宫而植入其他女性子宫进行“代孕”分娩的情况,即使“代孕”者同时也是卵源提供者,“代孕”者与所生子女间不发生亲子关系,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供卵母亲可以争夺抚养权吗 ,人工D孕试管婴儿归谁养?常德一夫妻离婚引发的抚养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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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引发的抚养权之争

两岁宝宝小雨(以下均为化名)是通过供精助孕、由第三方提供精子生出来的,父亲江华和他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那么,离婚时江华有权争夺小雨的抚养权吗?近日,常德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特别的离婚案。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家住汉寿县的林婷与江华在2013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四处求医。医院的一次检查,让江华心凉了半截他没有生育能力。江华与林婷一直想要拥有一个爱的结晶,在医院对江华确诊后,两人进行了多次商量,最终一致同意,借助医疗手段培育试管婴儿。夫妻两人严格遵守法律规程,不久后林婷通过供精助孕术的方式成功怀孕,并在2017年8月顺利生下了宝宝小雨。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生下小雨后林婷与江华常因各种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向了尽头。2019年6月初,林婷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她与江华离婚。庭审中,林婷与江华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但是就父亲江华能否探视、抚养孩子小雨的问题,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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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到底归谁?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我和江华矛盾很大,我觉得小雨跟着江华,他也不会好好对待小雨。对于孩子小雨,林婷希望能够获得小雨的抚养权,江华承担小雨的部分抚养费。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庭审中,林婷表现出极大的担忧。她认为从生物意义上讲,江华与小雨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小雨并不算江华的亲生孩子。林婷和家人甚至拒绝江华抚养、探视小雨。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与林婷一样,江华同意离婚,同样也希望能够获得小雨的抚养权。两年的朝夕相处,江华是小雨口中的爸爸,也是小雨法律上名正言顺的父亲。因为没有生育能力,江华对儿子小雨也格外珍惜。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林婷与江华争执不下。对此,该案的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小雨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对林婷和江华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促成林婷在抚养、探视小雨的问题上对江华予以谅解。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随着生育辅助技术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开始拥有自己的孩子,但这引发了伦理、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难题。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通过人工辅助生产的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在本案中,并不是愿不愿养的问题,而是给不给养的事情。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林婷与江华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林婷、江华双方同意离婚;小雨在4岁前由妈妈林婷抚养,期间抚养费由林婷独自承担。小雨在4岁至10岁由爸爸江华抚养,期间抚养费由江华独自承担。小雨10岁之后,由他自主决定和谁一起生活。双方独自抚养期间,都应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抚养权问题分五种情形

记者梳理法律文件得知,对于人工授精所育的试管婴儿,在父母离婚时抚养权问题可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孩子与夫妻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亲生子女,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在离婚时对于该子女的抚养问题与上述第一种情况相同;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女方独立抚养;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采用与他人提供的卵子实施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与妻子在法律上没有亲子关系,妻子不承担抚养义务,其卵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男方独立抚养;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对于采用人工授精之后,可能有不植入妻子子宫而植入其他女性子宫进行代孕分娩的情况,即使代孕者同时也是卵源提供者,代孕者与所生子女间不发生亲子关系,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IkL育儿资讯网-育儿常识全方位解读,助您开启好孕之旅

借腹供卵试管生子抚养权归属 ,代孕是否合法?孩子抚养权归谁?

“代孕”是指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俗称借腹生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不仅可以做到人工体内授精、试管婴儿,而且已发展至可实现代孕的程度。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表决通过删除“禁止以任何形式代孕”等规定。

新技术也带来了新问题,如代孕是否合法?代孕合同是否有效?代孕所生子女的父母是谁?抚养权归谁所有?也广泛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则有名的真实案例就涉及到上述问题,通过对此全国首例代孕案的解析,我们也将对上述问题有充分的了解。

案情简介

上海陈女士患有不孕不育症,在和富有的罗先生结婚后,二人求子心切,遂购买卵子,将罗先生的精子及购买的卵子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体外授精并形成受精卵,后委托某妇女代孕生下一对龙凤胎宝宝,前后花费约80万元。

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原本是幸福的一家,罗先生却在三年后因胰腺炎去世。更不幸的是,因陈女士和龙凤胎宝宝不具有血缘关系,罗先生的父母将陈女士诉上法庭,公婆和儿媳妇间展开了一场“抢娃大战”。

法院观点

此案件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纷繁复杂。

一审法院以龙凤胎和陈女士未形成合法收养关系为由将孩子判给爷爷奶奶,而二审法院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将孩子判给了陈女士,并认为陈女士实际上已与无血缘关系的龙凤胎形成了继母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故理应拥有监护权。

而二审判决书也成为经典,作为全国首例代孕案被写入最高法院的报告中。

江西代孕谁有抚养权,人工D孕试管婴儿归谁养?常德一夫妻离婚引发的抚养权讨

律师说法

首先,在本案中,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未认可代孕的合法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其实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代孕”作出明确规定,但原国家卫生部于20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做了严格规定,该项技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该办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等。

因此,我国法律是不允许医疗机构和人员实施代孕技术的。代孕违反善良风俗,实施代孕技术的代孕合同即使双方自愿签订,也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代孕所生子女的父母是谁呢?

理论上主要有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子女利益最佳说之四种。在法院二审判决中,采纳了分娩说。法院认为:“分娩说”符合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且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我国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禁止立场相一致。所以对于代孕子女母亲的认定,分娩者当为人母。

本案中,罗先生与龙凤胎宝宝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被认定为父亲。可见对于代孕子女父亲的认定,法院更注重血缘。

最后,代孕子女的抚养权应当归谁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没有父母的情况下,才考虑他人。所以,“分娩者”和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依法拥有代孕子女的监护权。

本案中,代孕者并未主张抚养权,而陈女士已实际成为龙凤胎继母,在法律上,拥有对代孕子女的监护权。

小编说

以上就是关于代孕的法律常识。立法的速度往往难以跟上社会的脚步,一份漂亮的判决书也不能替代立法。虽然法律对于代孕所生子女一视同仁,予以同等保护,但目前我国对代孕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不允许代孕技术的实施,一旦产生法律纠纷,无论是代孕合同还是代孕关系都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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